中新網7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意味著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范圍以及相關具體爭議的處理規(guī)則得到了明確!督忉尅穼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據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以往人民法院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guī)范,但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存在針對性不強的問題。為切實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給人民法院相關的審判實踐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釋依據,為農民維權提供更為明確、具體、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該《解釋》。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實踐性強、牽涉面廣。在起草制定過程中,《解釋》起草小組多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并召開專項調研座談會27次,參會人員共計近650人,在此基礎上對《解釋》稿進行成系統(tǒng)修改了39次。為在更廣泛的范圍內聽取社會各界,尤其是廣大農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將《解釋》征求意見稿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同時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引起的爭議等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對于涉及違法收回、調整或者棄耕撂荒承包地的糾紛,《解釋》規(guī)定不論侵權人是否已將該承包地與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返還承包地的,均應予以支持;對于發(fā)包方就同一土地與數人建立承發(fā)包關系產生的權利沖突,《解釋》規(guī)定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經營權人優(yōu)先;《解釋》還規(guī)定了處理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糾紛時應針對不同性質補償費進行處理等。
黃松有還特別指出,在處理出嫁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等問題時,正確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解釋》稿進行討論后,已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立法解釋或相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