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即日起,烏魯木齊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有章可依了。
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該《行為規(guī)范》規(guī)定,受理投訴的機關或者部門必須在接到當事人投訴后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和有關公務員或者政府工作部門。
公務員受到有效投訴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予以輪崗或降職;輪崗或降職后又受到有效投訴累計3次的,予以辭退。(潘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