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0日電 臺灣阿里山小火車事故發(fā)生二年余,先前島內消基會對林務局提出賠償訴訟“告錯對象”,全案重新發(fā)到嘉義地方法院對嘉義林管處提出訴訟,9日首度開庭,但對于是否適用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及28人求償新臺幣3億元,雙方出現嚴重歧見。
據臺灣媒體報道,發(fā)生于2003年3月1日的阿里山小火車事故,造成17人死亡、202人受傷,事故發(fā)生后,有死者家屬及傷者共51人不愿意與林務局嘉義林管處和解,一起委托消基會在臺北地方法院,向林務局提出賠償訴訟,求償金額共約5.7億余元。
林務局以阿里山森林鐵路的營運人為“嘉義林區(qū)管理處”,主張求償對象為“嘉義林管處”,結果一審即以“告錯對象”而駁回,消基會不服上訴、再上訴,但都被駁回,最后才到嘉義地方法院對嘉義林管處提起訴訟。
由于前面三審拖了近2年的時間,23名原告已撤銷告訴,和嘉義林管處和解,因此現在轉到嘉義地方法院訴訟的原告只剩28人,包括3名死者的家屬,原告求償的金額從600多萬到4100多萬元不等,共約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