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東京三月十三日電 東京高等法院今天下午就一起侵華日軍遺留化武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五名中國原告要求日本政府給予賠償?shù)脑V訟請求。
法庭審判長在判決中認定了當年侵華日軍在中國遺棄化學武器的事實,以及日本政府對此放任不管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但仍以“日本政府過去不能在中國進行毒氣彈武器的調(diào)查與回收”等為由,維持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索賠要求。
原告律師團對判決結果不服,表示將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該項訴松提起于一九九七年,中國黑龍江省五名侵華日軍遺留化武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給予總額為八千萬日元的賠償。東京地方法院于二00三年就此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日軍在華遺留化武造成人身傷害的事實,卻以日本政府難以在主權不及的中國境內(nèi)回收化武等為由,駁回原告訴求。此后,原告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中國受害者迄今提起的有關侵華日軍遺留化武訴訟案共有三起,其中只有一起在一審判決中獲得勝訴。